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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民初2108号

高洪英与孟宪伟、济宁太祥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洪英,孟宪伟,济宁太祥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2108号

原告:高洪英。

被告:孟宪伟。

被告:济宁太祥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原兖州市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东桥北路53号。

法定代表人:孟宪伟,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洪英与被告孟宪伟、济宁太祥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洪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宪伟、济宁太祥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洪英撤回对被告孟宪伟、济宁太祥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高洪英负担。

审判员  孟令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高会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