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2108号
原告:高洪英。
被告:孟宪伟。
被告:济宁太祥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原兖州市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东桥北路53号。
法定代表人:孟宪伟,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洪英与被告孟宪伟、济宁太祥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洪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宪伟、济宁太祥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洪英撤回对被告孟宪伟、济宁太祥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高洪英负担。
审判员 孟令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高会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