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财保194号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地址:南昌市中山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7297P。
负责人:陈玮,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何剑,该行员工。
被
申请人:南昌县丰南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县广福镇万洲村。
法定代表人:胡达水。
被
申请人:江西怡恒饲料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吴久兵。
被
申请人:胡达水,男,197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
申请人:李春娇,女,1978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
申请人:李平,男,1985年2月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
申请人:王玲,女,1990年1月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
申请人:吴久兵,男,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
申请人:吴梦琴,女,1994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
申请人:万长妹,女,197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
申请人:吴红军,男,1975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
申请人:吴华兵,男,197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
申请人:黄觉兰,女,196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与被申请人南昌县丰南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怡恒饲料有限公司、胡达水、李春娇、李平、王玲、吴久兵、吴梦琴、万长妹、吴红军、吴华兵、黄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山路支行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县丰南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怡恒饲料有限公司、胡达水、李春娇、李平、王玲、吴久兵、吴梦琴、万长妹、吴红军、吴华兵、黄觉兰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象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南昌县丰南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怡恒饲料有限公司、胡达水、李春娇、李平、王玲、吴久兵、吴梦琴、万长妹、吴红军、吴华兵、黄觉兰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英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涂惊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