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89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邱尚启,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冯焯斌,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执行人:张志强,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执行人:钟慧锋,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执行人:张秋平,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冯焯斌、张志强、钟慧锋、张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444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冯焯斌、张志强、钟慧锋、张秋平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679712.53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依法查封了权属于钟慧锋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保利花城西二街1号1703房的房产,依法轮候查封权属于张志强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三东大道1号18栋302房的房产,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需待查封房产评估、拍卖得款后依法受偿,在此期间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89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大亮执行员 王志文执行员 彭志雄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陆 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