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3民初1193号
原告:广州市德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黄惠琳,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安妮,广东金山石律师事务所。
被告:何嘉欣,女,1974年5月28日出生,加拿大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德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嘉欣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德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德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德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本诉受理费463元,由原告广州市德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锦堂
人民陪审员 卢嘉乐
人民陪审员 梁燕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 帆陈家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