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7196号
原告:蔡利龙。
被告:王伟洪。
被告:程华倩。
原告蔡利龙为与被告王伟洪、程华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伟洪、程华倩归还原告借款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14年7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暂算至2016年5月30日为17600元)。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蔡利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伟洪、程华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3日,被告王伟洪向原告借款4万元,约定借期至2014年7月10日止,逾期不还,每天按本金的2‰收取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王伟洪未还款。被告王伟洪、程华倩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2月10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伟洪、程华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蔡利龙借款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14年7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王伟洪、程华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吕 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 记员 王湘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