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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3民初1714号

原告杨华北与被告大连市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华北,大连市公证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1714号原告杨华北,男,住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北路。委托代理人吴云,北京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市公证处,地址大连市西岗区北京街。法定代表人杜林涛,该公证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升斌、梁小冬,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华北与被告大连市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华北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华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华北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李 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纪成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