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388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春,男,汉族,1977年6月6日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黄德满,男,汉族,1966年3月5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秦军,男,汉族,1974年5月26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27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秦军、黄德满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476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伊长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房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