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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388号

王永春与黄德满、秦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永春,黄德满,秦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388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春,男,汉族,1977年6月6日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黄德满,男,汉族,1966年3月5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秦军,男,汉族,1974年5月26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27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秦军、黄德满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476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伊长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房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