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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4民初495号

原告杨某某、原某某与被告杨某甲、杜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原某某,杨某甲,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4民初495号原告杨某某,男,195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屯留县李高乡。原告原某某,女,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屯留县李高乡。被告杨某甲,女,38岁,汉族,屯留县李高乡。被告杜某某,男,40岁,汉族,屯留县李高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原某某与被告杨某甲、杜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原某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双方已解决,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原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原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宏武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申秀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