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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执270号

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资阳市宝鼎生猪专业合作社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宝鼎生猪专业合作社,李泽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270号申请执行人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资阳市孙家坝财政局办公楼七楼。法定代表人游仿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思友,四川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资阳市宝鼎生猪专业合作社,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保和镇永协村一社。法定代表人杨跃君,场长。委托代理人张健,男,197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第三人李泽良,男,1965年05月0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资阳市宝鼎生猪专业合作社、第三人李泽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资阳市宝鼎生猪专业合作社从2016年起每年08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0,000元,直至偿还完毕300,000元及利息止,第三人李泽良在租赁被执行人猪场期间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二被执行人资阳市宝鼎生猪专业合作社未按期履行,申请人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资阳市宝鼎生猪专业合作社未履行的债务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处置被执行人资阳市宝鼎生猪专业合作社的猪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雁江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2015)雁江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未履行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厚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申建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