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11民初1952号
原告:杭州赛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仁和街道新桥村新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89874500X。
法定代表人:蔡金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苏,杭州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嘉兴赛安富低温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朝阳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杨明珍,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赛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赛安富低温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赛达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赛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8元,由原告杭州赛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苏妹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顾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