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覃民初字第666号原告谭寿键,男,1993年3月23日出生,壮族,学生,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原告谭丽祥,女,1995年9月20日出生,壮族,学生,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被告黄家书,男,1958年6月15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被告广西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元金小学法定代表人谭福基,该校校长。被告广西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民生路东侧地产安置小区出租屋2楼。法定代表人刘志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寿键、谭丽祥诉被告黄家书、广西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元金小学、广西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诉讼主体及诉讼案由需要更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寿键、谭丽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33元(原告已预交500元),由原告谭寿键、谭丽祥负担。
审判员 唐智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孙湘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