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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执528-5号

陶梅与李庆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陶梅,李庆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528-5号

申请执行人:陶梅,女,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执行人:李庆月,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9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庆月银行存款93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宛海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