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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刑初174号

邓某非法制造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52刑初17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男,199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公安民警抓获,2016年5月16日经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潼检刑诉(2016)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尹红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邓某在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接龙桥附近一家五金店购得一支射钉枪,后在丁某处找来一根钢管,并在其位于崇龛镇大屋村X组XX号的家中使用焊机将射钉枪与钢管进行焊接改装成枪支。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是用“鑫穿越牌CY389型”射钉枪改制而成,能够有效击发,以射钉弹火药燃爆产生的高温高压气体加速发射弹丸,其弹丸枪口比动能平均数为119.40焦耳/平方厘米。2016年3月22日晚,被告人邓某使用该枪进行捕猎活动,随后被公安民警查获,并扣押了其改装的射钉枪及电焊机。被告人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丁某、袁某、张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危禁物品保管登记簿、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信息以及被告人邓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予以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情节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扣押在案的射钉枪改装枪支及电焊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代强

人民陪审员  周南昌

人民陪审员  彭明鑫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吉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