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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民初513号

温海涛与周伟星、伦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温海涛,周伟星,伦志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513号

原告:温海涛,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4511。

被告:周伟星,男,汉族,1980年11月9日,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7016。

被告:伦志坚,男,汉族,1985年1月15日,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7317。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海涛诉被告周伟星、伦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海涛以其与被告周伟星、伦志坚在庭外协商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海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海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温海涛负担。

审 判 员  覃卫平

代理

审判员  梁志树

人民陪审员  张殷慈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方佩娴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