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513号
原告:温海涛,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4511。
被告:周伟星,男,汉族,1980年11月9日,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7016。
被告:伦志坚,男,汉族,1985年1月15日,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7317。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海涛诉被告周伟星、伦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海涛以其与被告周伟星、伦志坚在庭外协商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海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海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温海涛负担。
审 判 员 覃卫平
代理
审判员 梁志树
人民陪审员 张殷慈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方佩娴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