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执2064号申请执行人临沂鸿安探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葛安芹,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七地质大队,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曹发伟,院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暂未找到被执行人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依据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兰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西亮
审判员 许 峰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有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