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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执100号

于海东申请执行魏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某某,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100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被申请执行人魏某,男,1977年1月2日出生,住所地林西县。于某某申请执行魏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克民初字第3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某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于某某与魏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克民初字第39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周显峰执行员  赵连昌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郭永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