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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刑初371号

马某、朱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马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刑初37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农民。2012年11月8日因吸毒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九百元;2013年3月7日因吸毒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2014年7月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6年2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朱某,农民。2013年3月13日因盗窃罪被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11月5日因吸毒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15年1月22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6年2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刑诉[2016]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朱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朱某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5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朱某窜至莱西市经济开发区某路南市场“某调味品店”门前,趁赵某梅不备之际,盗窃赵某梅放在电动车上的黑色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300余元,一部前白后金色“某牌”R7S手机及其他物品一宗。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案发后,涉案手机已提收并发还失主。

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发、破案记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笔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马某、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涉案手机已提收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发、破案记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笔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被告人朱某曾因犯罪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不得假释,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不得假释,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马某、朱某退赔赃款3300元发还给被害人赵冬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

审判员  刘兴俐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昕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