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246号原告陈玉宽,男,1964年5月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委托代理人邢文武,北京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和浩特市仁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贺广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六九,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爱琴,该公司副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宽诉被告呼和浩特市仁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宽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宽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宽撤回对被告呼和浩特市仁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玉宽承担。
审判员 王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秀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