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字1228号
原告:安徽中美达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迎宾大道1155号(蚌埠国际汽车城2区3栋1-5号)。
法定代表人:刘世渝,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学金,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一,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龙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前初村。
法定代表人:贾金鑫,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美达润滑油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龙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东营市龙康化工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后,异议人已经向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已经广饶县法院立案,并经山东省东营市中院裁定,确定该案由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管辖。故在广饶县法院已经先行受理该案的情况下,已经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诉讼请求不同,但该纠纷系基于同一买卖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所引起,根据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该案被告已经先于原告向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亦确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山东省广饶县,并裁定交由广饶县人民法院审理,故本院不再享有管辖权,被告东营市龙康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岳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蔡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