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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1580号

青州和众固邦科贸有限公司与王雪、山东铭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州和众固邦科贸有限公司,王雪,山东铭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1580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和众固邦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海岱北路1788号。法定代表人王大海,经理。被执行人王雪,女,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山东铭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海岱北路1968号。法定代表人王雪,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781执11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铭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帐户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建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日

书记员  王德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