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3010号申请执行人吴某平,女,汉族,1968年3月14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四川省简阳市安乐乡。被执行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澜路137号赛兔工业厂区厂房-2A、3A,组织机构代码555430127。法定代表人程某维。申请执行人吴某平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劳资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6】32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执行人工资及补偿金18430.25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动将18606.7元转至本院银行账户,其中18430.2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76.45元缴纳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已经执行完毕并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6】32号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6】32号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汪泽洪执行员 李琼玲执行员 张 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