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572号申请执行人何天喜。被执行人桑平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天喜与被执行人桑平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交款400元,并负担了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凉民初字第68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严学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马景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