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25执175号

韩涛与澄城县腾宇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涛,澄城县腾宇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5执175号申请执行人韩涛,男,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交道镇南社村*组。被执行人澄城县腾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澄城县青正街南三叉口。组织机构代码:08813582—2。法定代表人葛星晨,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涛与被执行人澄城县腾宇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2016)陕05民终29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澄城县腾宇商贸有限公司已履行了案件款70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韩涛予以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韩涛与被执行人澄城县腾宇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2016)陕05民终29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海杰

审判员  刘长生

审判员  王 纯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周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