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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20239号

魏金生诉冯玉辉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魏×,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0239号原告魏×,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被告冯×,女,1971年9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诉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魏×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魏×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 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凤双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