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1108-1号
申请执行人:于丽华,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阿如娜,女,蒙古族,职工。本院对于丽华诉阿如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69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阿如娜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行的存款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洪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兴 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