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6241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沪0114民初6241号原告上海东证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佳,上海君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丰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被告上海景华名门茶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证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莲
二○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王梦亚
审判员 张 莲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梦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