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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6241号

上海东证广告有限公司与上海丰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景华名门茶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0-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东证广告有限公司,上海丰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景华名门茶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6241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沪0114民初6241号原告上海东证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佳,上海君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丰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被告上海景华名门茶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证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莲

二○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王梦亚

审判员 张 莲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梦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