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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4960号

叶某与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叶某,姜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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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4960号

原告:叶某。

委托代理人:���焕付,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甲,现于浙江省十里坪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

原告叶某与被告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及其代理人陈焕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某甲因于戒毒所戒毒无法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某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姜某丙,××××年××月××日生育儿子姜某乙。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因被告沾染吸毒恶习后对家庭及子女毫不关心,毒瘾难除,屡教不改,婚姻家庭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起诉请求:

一、判令原、被告离婚;

二、姜某丙由原告抚养,姜某乙由被告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叶某在本院指定的��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证明原、被告和婚生子女的身份情况;2.婚姻登记信息,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的事实。

被告姜某甲答辩称:结婚时间与孩子出生的时间属实,其他事实有出入,吸毒是因为妻子将财产全部取走;被告同意离婚,两个孩子都要抚养,抚养费与原告平摊。被告姜某甲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认为均属实,没有意见。经庭审出示审查,

本院认为,这些证据来源、形式合法,符合民事诉讼有效证据的基本特征,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姜某丙,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姜某乙。因被告有吸毒劣行,原、被告夫妻感情发生纠葛,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告因被告吸毒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亦同意离婚,可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方面,考虑到子女年龄、性别、本地民间风俗等因素,由原告抚养姜某丙至独立生活,由被告抚养姜某乙至独立生活,比较妥当。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抚养费的一半,以供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支出。鉴于姜某丙与姜某乙之间存在的年龄差,本院确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六年抚养费,每年金额酌定为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叶某与被告姜某甲离婚;

二、姜某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姜某乙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从2016年起至2021年原告每年应向被告支付抚养费5000元,款项限于当年11月30日前支付;

三、原、被告均享有每月两次探望对方所抚养子女的权利,对方应予以协助并提供便利;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 记员  叶婷法律条文链接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

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商银行,账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

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

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