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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1执3号

韩召勤申请执行张治春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召勤,张治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1执3号申请执行人韩召勤,男。被执行人张治春,男。韩召勤与张治春追偿权纠纷一案,虎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2014)虎商初字第102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治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韩召勤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治春偿还欠款本息5.79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治春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及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目前张治春确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治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韩召勤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治春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韩召勤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 伟

审 判 员  靳少红

代理

审判员  刘文全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潘正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