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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执532号之二

陆开勤、广西新龙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开勤,广西新龙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韦云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5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陆开勤,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广西新龙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池市城区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韦大跃,总经理。被执行人韦云东,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港北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拒不履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以(2015)港北民初字第231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韦云东所有的坐落于贵港市御林皇府11栋一单元801号房屋一套及坐落于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9号盛天茗城2号楼2单元1102号房屋一套,在本案进行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现因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韦云东所有的坐落于贵港市御林皇府11栋一单元801号房屋(房产所有权证号:贵房权证字第××号)一宗及坐落于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9号盛天茗城2号楼2单元1102号房屋(房产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立兴

审 判 员  黄汉萍

代理

审判员  黄俊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潘华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