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5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陆开勤,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广西新龙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池市城区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韦大跃,总经理。被执行人韦云东,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港北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拒不履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以(2015)港北民初字第231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韦云东所有的坐落于贵港市御林皇府11栋一单元801号房屋一套及坐落于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9号盛天茗城2号楼2单元1102号房屋一套,在本案进行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现因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韦云东所有的坐落于贵港市御林皇府11栋一单元801号房屋(房产所有权证号:贵房权证字第××号)一宗及坐落于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9号盛天茗城2号楼2单元1102号房屋(房产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立兴
审 判 员 黄汉萍
代理
审判员 黄俊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潘华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