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4执160号申请执行人张学虎,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义锋,男,汉族。
原告张学虎与被告王义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5)山民初字第00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王义锋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张学虎向本院申请执行王义锋应给付的赔偿款4248.05元及案件受理费375元。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义锋已于2016年7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张学虎履行了赔偿款4248.05元及案件受理费375元,共计4623.05元。同时交纳了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008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明俭
审判员 赵 虎
审判员 薛怀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昌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