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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3民初550号

王永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支公司、张世明、崔华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永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支公司,张世明,崔华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3民初550号原告王永攀,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襄垣县上马乡关上村上郭庄40号。委托代理人刘俊,男,住山西省襄垣县古韩镇西街56号,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襄垣县大郝沟村118号。

负责人:付玉中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岩钢,男,山西北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彪,男,山西北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世明,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长子县南陈乡西堡头村201号。被告崔华顺,男,汉族,1973年6月30日出生,住山西省襄垣县古韩镇张家庄村东街1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攀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支公司、张世明、崔华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攀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支公司、张世明、崔华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王永攀承担。

审 判 长  李彩霞

人民陪审员  赵宁涛

人民陪审员  樊 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