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宣执字第01986-3号
申请执行人:孙业柱,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济川办事处水稻良种场8号。
申请执行人:葛鹏,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济川办事处花屋新村25-6号。
被执行人:周长水,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黄渡乡扎村扎村组30号。
被执行人:王为平,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黄渡乡西扎村何村2组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业柱、葛鹏与被执行人周长水、王为平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业柱、葛鹏与被执行人王为平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被执行人周长水仅给付案件款20000元,余款60000元、诉讼费2317元、执行费1150元未付。经查,被执行人周长水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长水银行存款634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庆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胡枫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