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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41号之二

翁忠锋与胡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翁忠锋,胡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翁忠锋,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胡林,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7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林至今未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胡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025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4025元及相应利息。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5)屯民一初字第01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柏松

审判员  汪 强

审判员  张中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戴宏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