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民终11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美,女,汉族,1966年8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毅杰。
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郁金香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芊,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景涛,临颍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上诉人刘美与上诉人漯河郁金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郁金香公司)相邻关系一案,刘美和郁金香公司均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城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美的委托代理人刘毅杰、上诉人郁金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景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城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付春香
审判员 林晓光
审判员 翟朝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俊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