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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财保80047号

天津济丰包装纸业有限公司与山西中大科技有限公司右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济丰包装纸业有限公司,山西中大科技有限公司右玉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财保80047号申请人天津济丰包装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新业二街88号。法定代表人郑显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雪彬,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山西中大科技有限公司右玉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右玉县威远路工业园区。负责人韩君涛。

申请人天津济丰包装纸业有限公司因与山西中大科技有限公司右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中大科技有限公司右玉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9268.8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济丰包装纸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中大科技有限公司右玉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9268.8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财产保全费1266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周彦权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班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