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92财保29号申请人李玉泉,男,汉族。被申请人罗文,男,汉族。被申请人龚小琼,女,汉族。申请人李玉泉与被申请人罗文、龚小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罗文、龚小琼价值人民币28万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玉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罗文、龚小琼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杨子健与申请人李玉泉共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文昌街19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上述房屋由杨子健、李玉泉自行管理、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艳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谭维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