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字第2436号
原告:吴某。
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罗 永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蓉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