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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5713号

刘天芬与张琴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天芬,张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5713号原告刘天芬,女,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琴,女,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案由:居间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芬与被告张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天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天芬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天芬撤回对被告张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天芬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石春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