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5713号原告刘天芬,女,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琴,女,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案由:居间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芬与被告张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天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天芬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天芬撤回对被告张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天芬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石春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