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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执269号之一

邱继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邱继十,李建明,谢小华,郑勇军,谢彩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2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继十,男,194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建明,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小华,女,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勇军,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彩凤,女,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邱继十与被执行人李建明、谢小华、郑勇军、谢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3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650.37元并分配给申请执行人,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等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建中

代理

审判员  方 珺

代理

审判员  邱胜侠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