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特193号申请人潘x,女,1942年1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立,北京市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潘x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高x1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潘x述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之继母。1996年,被申请人高x1由于受到精神刺激,出现精神不正常。经过亲戚介绍到名老中医处看病,经过半年的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被申请人高x1的精神障碍疾病当时已经痊愈。但是,最近两年,被申请人与其妻子经常发生矛盾,夫妻关系不和,申请人怀疑其精神异常,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高x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查,申请人潘x系被申请人高x1(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之继母。被申请人之母徐x于1985年2月3日因死亡注销户口。申请人潘x与被申请人之父高x2于1988年2月8日登记结婚。被申请人高x1与王x于2000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本案审理中,被申请人之妻王x(女,1977年4月14日出生)自愿担任高x1的诉讼代理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当事人的申请,本院委托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对高x1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高x1目前临床诊断无精神病,具备意思表示能力,应评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潘x的申请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桂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康燕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