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143号原告桑伏金,男,1946年7月10日生,汉族。原告李腊先,女,1945年1月8日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庆峰,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州市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增喜,村支书。委托代理人高进朝。被告林州市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郭用州,系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桑伏金、李腊先诉被告林州市城郊乡杨水洼村村民委员会、林州市城郊乡杨水洼村第五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桑伏金、李腊先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97元,减半收取89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方太增
审 判 员 赵媛媛
人民陪审员 刘晓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罗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