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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143号

桑伏金、李腊先等与林州市村民委员会、林州市第五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桑伏金,李腊先,林州市村民委员会,林州市第五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143号原告桑伏金,男,1946年7月10日生,汉族。原告李腊先,女,1945年1月8日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庆峰,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州市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增喜,村支书。委托代理人高进朝。被告林州市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郭用州,系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桑伏金、李腊先诉被告林州市城郊乡杨水洼村村民委员会、林州市城郊乡杨水洼村第五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桑伏金、李腊先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97元,减半收取89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方太增

审 判 员  赵媛媛

人民陪审员  刘晓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罗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