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125-1号申请执行人宋明亮,男,1968-7-27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陕西省靖边县宁条梁镇居委五组。诉讼代理人杨孟克,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被执行人王挡,男,蒙古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城川镇陶勒盖嘎查45号。被执行人布仁青克拉,男,蒙古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城川镇陶勒盖嘎查10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明亮与被执行人布仁青克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5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6)内0623执125号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石皓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