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31民初86号原告苗某某,女,汉族,生于1957年6月25日,农民。被告景某某,男,汉族,生于1955年6月21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某诉被告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苗某某承担。
审判员 吴岗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董 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