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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3443号

卢元军与卢培生、赵彦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元军,卢培生,赵彦海,宿州市埇桥区杨庄乡刘楼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02民初3443号

原告:卢元军,

被告:卢培生,

被告:赵彦海,

委托代理人:席正超,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杨庄乡刘楼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林中乐,该村村长。

原告卢元军诉被告卢培生、赵彦海、宿州市埇桥区杨庄乡刘楼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祝干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元军、被告卢培生、被告赵彦海委托代理人席正超、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杨庄乡刘楼村村民委员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元军诉称:原告长期在外打工,2015年得知,卢培生假冒原告签名,于2014年10月2日与被告赵彦海签订了一份土地流转协议,把原告1.95亩土地转给赵彦海,每年租金1560元,租期为10年,刘楼村作为见证方,在协议书上加盖公章。三被告的行为把原告承包地给侵占了。被告赵彦海伐掉原告地边18棵树木,给原告造成损失10000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原告报警后,埇桥区林业派出所对该事实予以认定,但对原告的损失,至今没有得到赔偿。特具状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无效;2、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卢培生辩称:2014年,村里委托我替原告发放租金,当时要签订合同,原告不在家,当时原告岳父委托我给原告签的字,当时给原告打电话且经过原告同意,后来原告又于2016自己签字领取了租金,该合同是有效的。

被告赵彦海辩称:被告于两年前分别与原告等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并通过土地产权人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全部租金,取得了该土地合法使用权。此次诉讼,树木损失及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杨庄乡刘楼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土地流转协议是埇桥区统一制定村里统一盖章,每个小组由村民代表签字,卢培生是村米代表,给原告签字领取租金,后原告于第二年自己签字领取租金,等于原告已经承认该合同的效力。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甲方原告卢元军与乙方被告赵彦海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其中甲方签字“卢元军”系被告卢培生代签,约定流转期限为10年,自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1日,甲方土地1.95亩,每年租金1560元。协议中约定甲方必须清理田间地头的树木,保证乙方顺利耕种。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杨庄乡刘楼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盖章。2015年4月份,赵彦海把卢元军承包地地边的18棵树木伐倒,卢元军知道后,向宿州市森林公安局夹沟森林派出所报警。卢元军在树木被伐倒前曾找到王计超给涉案土地地边的18棵树木估价,王计超当时出价7000元。卢元军在报警后一个月把被伐倒的18棵树木以1400元的价格卖给王计超。2015年卢元军签字并领取了当年的租金。

本院认为,原告卢元军与被告赵彦海所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其中“卢元军”系被告卢培生所签,其称系得到卢元军的电话授权,卢元军对此否认,卢培生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卢培生代替卢元军签字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卢元军于2015年签字并领取当年租金的行为,视为对卢培生代理行为的确认,故卢元军与赵彦海所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合法有效。合同中约定作为甲方的卢元军必须清理田间地头的树木,在卢元军未对树木进行清理的情况下,赵彦海为了保障顺利耕种,可以对树木进行清理,但其伐倒卢元军的18棵树木,对树木的处置方式存在不当,造成树木贬值,对此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卢元军在得知树木被伐倒后,未及时处置树木,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对扩大的损失应自行承担责任。结合树木在伐倒之前的价格和最终出售的价格,本院酌定赵彦海赔偿卢元军树木损失1000元。被告卢培生和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杨庄乡刘楼村村民委员会对卢元军树木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卢元军、被告赵彦海于2014年10月20日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合法有效。

二、被告赵彦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卢元军损失1000元。

三、驳回原告卢元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由原告卢元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祝干干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任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