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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4258号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林天扶、林美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林天扶,林美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4258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机构代码:71788416-5。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黎丹,女,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职员,住湖南省临澧县。委托代理人石俊,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职员,住湖南省澧县。被告林天扶,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林美莲,女,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天扶、林美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6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林天扶、林美莲的银行存款614万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方可支取;

二、如被告林天扶、林美莲账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两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桂香

人民陪审员  张利纯

人民陪审员  王运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艳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