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3138号原告阎美珍。委托代理人邵天如。委托代理人李向前,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建国。委托代理人韦利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阎美珍与被告闫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阎美珍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常春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赵国海
书 记 员 张金改附:本裁判文书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