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8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定南支行。
被执行人:陈建章,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住定南县。
被执行人:陈小华,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住定南县。
被执行人:陈建精,男,1973年9月1日出生,住定南县。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定南支行申请陈建章、陈小华、陈建精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建章、陈小华、陈建精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定南支行案款30289.0元,承担执行费354.33元。现因被执行人陈建章、陈小华、陈建精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8执2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勋
审判员 钟东明
审判员 郭贤钧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赖宝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