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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4执68号

申请执行人邹畅东与被执行人俞在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畅东,俞在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4执68号申请执行人邹畅东,女,汉族,现住址汪清县。被执行人俞在麟,男,朝鲜族,现住址汪清县。申请执行人邹畅东与被执行人俞在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6)吉2424民初7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邹畅东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邹畅东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2424执68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贾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