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479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张兆刚,男,居民。被执行人吴青青,女,居民。本院在执行张兆刚与吴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4)平民初字第28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青青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青青在银行62×××19账户上的570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贵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