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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2479号之七

张兆刚、吴青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8-02-01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兆刚,吴青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479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张兆刚,男,居民。被执行人吴青青,女,居民。本院在执行张兆刚与吴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4)平民初字第28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青青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青青在银行62×××19账户上的570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贵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