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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保582号

赵凤坡与曲周县力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凤坡,岳香菊,赵嘉禾,曲周县力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未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582号原告赵凤坡,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茌平县。原告岳香菊,女,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茌平县。原告赵嘉禾,女,201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茌平县。被告曲周县力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曲周县。被告刘未田,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地址:河北省邯郸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原告赵凤坡、岳香菊、赵嘉禾诉被告曲周县力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未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凤坡、岳香菊、赵嘉禾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曲周县力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DZXX**-冀DXX**挂号重型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申请人应在该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向该案所在庭室递交续封申请,逾期不申请,该保全措施将自行解除。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3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洪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克 百度搜索“”